上個月初,喬安娜.蓋恩斯興奮地在她的 Instagram 帳號上傳了一張胎兒超音波照片,與粉絲們正式宣告她與奇普的第五個孩子即將降臨,為之興奮的節目粉絲紛紛推文按讚。在一片祝賀問候聲中,一位自稱是醫師的粉絲,善意地提醒喬安娜.蓋恩斯:從超音波照片中的細節推測,胎兒可能罹患了致命性的胎兒水腫( Hydrops Fetalis )。一瞬間,社群媒體中的歡欣氣氛急轉直下。
醫療專業須恪守隱私分際
這起網路看診事件,在全美各大媒體掀起了正反兩方激烈的論戰。支持打氣的一方認為,醫師粉絲的善意提醒,讓蓋恩斯夫婦得以及早進行進一步的檢查,確認腹中胎兒的情況以謀得一絲生機。大加撻伐的一方則認為,醫師粉絲的隔空看診,涉嫌侵犯了蓋恩斯夫婦的隱私,也讓腹中胎兒的命運,像實境秀節目一樣赤裸裸地攤開在社會大眾面前。
醫療隱私的嚴格規範
根據衛生福利部於 104 年 01 月 30 日所公告修正的「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」,為了保障病患生活私密領域免受他人侵擾之基本人權,醫療法第 72 條明文規定,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,不得無故洩漏。
此外,醫療隱私權的維護也不僅止於「門診」區域,修正後的規範將適用範圍擴大為「全院」適用, 亦即是無論門診、手術、或住院過程皆納入保密範圍。若有違者,將依醫療法第 103 條規定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以下罰款。違規醫師則由當地醫師公會研議懲處, 輕則加強醫學倫理課程,重則停業或吊銷執業執照。另外,若其洩密內容觸犯刑事法律者,將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
而有鑑於電腦與網路科技的日新月異,個人資料與病歷經過電腦處理後,若透過網路不當傳播,將可能嚴重傷害個人隱私權,因此立法院也在 104 年 12 月 15 日再次修正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於 105 年 03 月 15 日施行,以加強對病歷資料的保護。以上法規為醫療隱私與資訊安全提供一完整且全面的防護網。
醫療隱私的但書
然而,醫療專業人員雖應遵守醫療的保密原則,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仍可有限度地揭露病患的醫療訊息,包含:
- 病患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時
- 病患同意向特定人士透露資料時
- 法院因案件需求依法要求透露資料時
- 因病患病情需求,需要進行法律和臨床醫療之諮詢或會診時
- 病患未滿18歲時
除了上述情形以外,醫療專業人員仍需謹慎醫療資訊的流通,避免不自覺地侵害了患者的隱私權。
網路世代的隱私保護
但現今大眾傳播媒體興盛,名人健康隱私也在社群媒體的推波助瀾下顯得一覽無遺。此外,廣邀醫師來賓座談的談話性節目也大受歡迎,雖然有助於正確衛教資訊的傳播,但稍一不慎也可能會傷及特定人士的隱私。
醫病關係的建立,並不僅拘限於病患向醫師求診後才確立了關係的建立;若是醫師主動對特定人士的病情進行臆測,診治,建議,乃至於治療行為的進行,於此同時也建立起彼此的合作關係,替對方病情保密的義務也於焉產生。畢竟,與其它非醫療專業人員的發言不同,醫療專業人員於大眾媒體上所透露的訊息,都可能代表著一定程度的專業意見,而不僅只是一般網路鄉民的三言兩語。因此,醫療同業在大眾媒體與社群平台上的發言不可不慎,以防不慎損害他人隱私。
參考資料:
- https://www.statnews.com/2018/01/25/physicians-social-media-comment/?utm_source=STAT%20Newsletters&utm_campaign=8e70551887-MR&utm_medium=email&utm_term=0_8cab1d7961-8e70551887-150521161
- http://www.lreat.org.tw/modules/tadnews/page.php?nsn=63
- http://www.uho.com.tw/sick.asp?aid=4436
- https://www.mohw.gov.tw/fp-2641-21002-1.html
- http://www.6law.idv.tw/6law/law/%E5%80%8B%E4%BA%BA%E8%B3%87%E6%96%99%E4%BF%9D%E8%AD%B7%E6%B3%95.htm